第壹,物權和債權哪個優先?
物權優先,債權平等。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壹般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當數個物權並存於同壹物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的優先效力。
二、債權優先於物權是什麽情況?
稅收征收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因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壹條債權人有權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人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如下
1.在行政處罰的範圍和種類方面,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範圍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的範圍和種類。
2.行為,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時間時,可以自由決定做什麽和不做什麽。
3.至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舉行聽證的7日前”,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具體哪壹天通知。這表明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
4.行政機關有確定事實性質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所管理事項的性質。
5.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等字眼。當不存在確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有確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在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決定時,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物權和債權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多的權利。多學習壹些這方面的知識對工作是有益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