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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必須滿足哪些條件,環境汙染侵權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性: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是指汙染者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定、《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和《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單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等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法律解釋組成。它們相輔相成,構成了包括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在內的完整規則體系。根據《民法典》規定,汙染者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因同壹行為造成汙染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罰款和刑事罰款,並優先承擔賠償責任。(1)舉證責任不同:在壹般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和受害人對損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特殊侵權則相反。(2)歸責原則不同:只要侵權人排汙,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只要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環境汙染的侵權人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免除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特殊侵權責任與壹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個:壹是由於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項目減少,不再需要對被告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二是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即使侵權責任仍然基於過錯,被告也要為自己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壹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進壹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來看,免責事由有三種,即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人的行為。《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有很多限制。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和對人造成損害的,才可以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1條* * *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應當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責任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 *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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