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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條件和法律效力是什麽?

1.債權讓與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其法律特征如下:

壹、債權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在不改變原債權的情況下,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轉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

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對債務人的債權;

第三,債權轉讓,受讓人是特定權利義務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擔者是原債務人;

第四,債權轉讓成立時,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成立並生效,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擴展數據:

二、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

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債權的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和債權的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達成協議。

3.被轉讓的債權必須可以轉讓。

4、債權的轉讓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方可生效。

5.債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德。根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禁止利用債權轉讓牟取暴利。

第三,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由原債權人轉讓給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與原債務分離,第三人取而代之,成為債權人。

2.債權轉讓時,其所附的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也隨之轉讓。

3.原債權人應將有關債權的證明問題全部轉讓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電話、信函等。

4.原債權人應當對債權的瑕疵承擔責任。

四、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可轉讓的債權應當是有效的債權。如果被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消滅,多數人認為轉讓合同無效是因為標的物不存在或標的物不能。但是,債權形成的前因對債權轉讓合同沒有影響。

如果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雖然這壹結果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易通表示,只要債權在其轉讓時已經確定,就應當允許其轉讓。

如果當時尚未形成債權轉讓,是否會形成取決於未來某壹時刻的到來或某壹條件的達成。有人認為這種債權也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這類合同應分別對待附條件或附期限,因為期限必然到來,但條件不壹定達到,附期限的合同可視為有效合同;如果將來不能履行附條件合同,所轉讓的債權自始就不存在,因此將附條件合同視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妥當的。其次,如果債權不能轉讓,壹般情況下,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債權的具體情況應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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