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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規定: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2.根據《廣東省註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聘用註冊安全主任。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註冊安全主任:

(a)雇員不足300人的礦山、建築和安裝單位以及生產、管理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雇用至少壹名專職註冊安全官員;其他管理單位必須至少聘用壹名專職或兼職註冊安全主任或委托註冊安全主任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礦山、建築安裝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至少聘用兩名專職註冊安全主任;其他經營單位必須至少聘用壹名專職註冊安全主任。

(三)從業人員500人至65438人+00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四的比例,至少聘用兩名專職註冊安全主任;超過10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超過部分應當聘用註冊安全主任,不得低於從業人數的千分之二。

(4)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礦山、建築安裝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其他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至少聘用壹名高級註冊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註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註冊安全主任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

3.《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也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儲存礦山和危險物品的單位,或者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員。

300人以下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港口企業、商場、集貿市場和專業市場應當配備安全員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考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4.其他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大多有相關規定。

綜合來看,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壹般按千分之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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