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次性醫療補助:7級傷殘是我6個月工資,8級是我4個月工資,9級是我2個月工資,10級是我1個月工資。
3.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8級為本人15個月工資,9級為本人8個月工資,10級為本人4個月工資。
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及其因工死亡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遭受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法律依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工資。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就業合同終止或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補貼標準如下: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本人六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本人四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本人兩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本人壹個月工資。
(2)傷殘壹次性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本人8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本人4個月工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十二個月在本單位的平均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用於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該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