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動者達成壹致,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降薪調崗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有法定事由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單位才可以實施降薪、調崗,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其他材料:
1.申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身份信息:工商企業信息;
3.勞動關系證明: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沒有返還給員工,可以先內部溝通。如果人員避重就輕,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4.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由工裝、工牌、打卡記錄、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條、用工申請表、委托書、釘釘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公司規章制度確認函等組成的完整有效的證據鏈全面證明。
5.加班記錄:是否有加班申請單或審批單、加班餐補、加班打卡記錄等。
6.違法辭退證據: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辭退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拒絕續訂的,也可以提交。
綜上所述,未經勞動者同意的調崗降薪是違法的,因為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違法的,而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單位和勞動者的同意,單位單方面變更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