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主要表現為肢體、器官或身體其他部位的完整,或身體內外器官的正常功能。誰傷害了自己的身體,誰就不是故意傷害罪;自傷在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違反刑法規範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刑法應該適用於戰時為了逃避兵役義務而自殘的軍人。其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發、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壹部分的人造骨骼、植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壹部分。毀屍滅跡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罪。同理,傷害胎兒身體也不構成本罪。只有侵害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為才是傷害行為。另外,對生理機能的損害不應該是永久性的,即使暫時侵犯了生理機能,也是壹種傷害。如果故意傷害罪是由於不作為造成的,則要求行為人負有保護他人健康的特定義務;其義務的來源應根據作為刑事義務來源的不作為的壹般原則來確定。傷害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毆打、毆打等方法致人受傷;後者比如通過性行為故意使他人感染嚴重疾病,誘騙被害人服毒,造成生理功能損害,通過脅迫手段使被害人嚴重精神失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