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資公司股東的股份轉讓是否有效,不能壹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份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使受讓人受到欺騙,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份轉讓不視為無效;未出資公司股東股份轉讓雙方只要知道未出資公司股份存在的事實,受讓方自願承擔補充未出資公司股東股份的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未出資的股東,應當責令其補足出資,並承擔因註冊資本不實而產生的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未出資的公司股東並未因其出資而喪失股份。其次,確定非出資公司中某人是否享有公司股份,應查閱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而不是是否出資。顯然,無出資公司股東的股份轉讓是否有效,不在於股東的主體身份,而在於無出資公司股東是否欺騙受讓方。如果受讓方在明知或應知註冊資本未到位的情況下仍接受轉讓方,則意味著受讓方必須承擔補足註冊資本的義務,股份轉讓有效;否則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有義務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同時享有分紅受益和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轉讓公司股權時,轉讓方不僅轉讓了股東的權利,也轉讓了股東的義務。受讓方必須同時繼承轉讓方對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義務,也就是說受讓方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繳納註冊資本,或者在公司資不抵債時。本次股權轉讓與實收資本股權轉讓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受讓方在受讓實收資本股權時,比實收資本受讓方承擔更多的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註冊資本的義務,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實收資本股權轉讓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