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安全等妨礙行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修建攔河、穿河、臨河的橋梁、碼頭等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或者逾期不補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未按要求建設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物體的;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植物;修建堤防、阻水渠道或者阻水道路。(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渠、打井、挖坑、埋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標準,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砂石或者淤泥處置、爆破、鉆探、挖魚塘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護岸林木。(八)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或者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