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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規定禁止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哪些?

(1)無差別的戰爭手段?

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不區分平民居民、民用物體、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1907《海牙第四公約》附件第25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方法攻擊或轟炸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宅和建築物”。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不得攻擊醫院和其他安全區,並建議“在作戰區建立中立區”。

1954年專門制定了《保護文化財產海牙公約》。

1977日內瓦四公約第壹附加議定書第51條不僅明確規定“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還詳細列舉了各種不分皂白的攻擊的具體內容。?

(2)戰爭意味著改變環境?

改變環境的戰爭手段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故意操縱自然過程,改變地球或外空動態的戰爭手段和方法。

這是戰爭法的新內容。包括利用地球物理戰的手段和方法,人為破壞或改變自然力,將自然力用於軍事目的,如引發地震、海嘯、破壞生態、破壞臭氧等軍事行動。?

1977開放供簽署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首次明確界定了這壹問題,禁止“使用具有廣泛、持久或嚴重後果的改變環境的技術作為毀滅、破壞或傷害任何其他締約國的手段”,並對“改變環境的技術”壹詞進行了解釋。

所謂改變環境的技術“是指通過故意操縱自然過程來改變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巖石圈、含水層和大氣層)或外層空間的動力學、組成或結構的技術。”

(3)背信棄義的方法?

叛國罪是指“以背叛敵方信任為目的,引誘敵方信任,使敵方認為自己享有適用於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的權利或給予保護的義務的行為”(第37條)。

1977日內瓦四公約第壹附加議定書列舉了下列情況:

打著停戰的旗號假裝談判或者投降;假裝因受傷和疾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假裝是平民或非戰鬥人員;

通過使用聯合國或中立國或非沖突方的其他國家的標誌、符號或制服,假裝享有受保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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