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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生的學術觀點

1.在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上,提出法制現代化是形式目標和實質目標的統壹。

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形式目標是實現從“成文法法制”到“理性法制”的轉變,其形式成果是完成以“六法”為標誌的現代法制。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實質目標是實現適合中國發展的“法治”,包括:構建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理念的法律秩序,在分權制衡的體制中形成獨立的司法體系,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權保障,樹立普遍的法治理念,培育專業化、社會開放的法律職業群體。

只有完成了“六法全書”的編纂,構建了合理的法律體系,才實現了法制的現代化;在法制現代化的基礎上,真正實現“法治”,實現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建設法治國家。

2.在清末民國的民法法典化進程上,提出了“政府、法學家、民眾”的分析範式。

中國近代民法的法典化基本上是政府與法學家合作的結果。民法典是社會發展的內在需要。同時,政府迫切需要民法典提供“法治政府合法性”的形式支持,從而快速推進民法典計劃;法學家在政府的支持下,通過移植外國民法,完成了壹部具有學術原則和先進規範的民法典;但是在民法法典化的過程中,人們的現實生活需求被忽視,所以民法典中有很多民生的理念和規範,但是脫離了大多數人的生活,民法典基本上排斥民事習慣。

3.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分析。

民法典是壹個開放的規範體系。首先,從規範的角度來看,民法典是整個民法體系的核心和框架,但不是全部。民法典需要結合其他法律淵源才能發揮作用。其次,民法典是法學家之間合作的規範紐帶。民法典的制定者只是法典化的創始人,後來的解釋者(包括立法解釋和司法調整解釋)會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民法典;再次,從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是社會的力量、人民生活的需要、政治的進步、法律的發展和法學家的成長塑造了民法典,* * *推動了法典的結構、構造和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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