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車輛所需材料:
(1)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2)汽車行駛本的前後頁;
(三)交強險復印件和車船稅完稅證明;
(四)機動車年檢;
2、單位車輛所需信息:
(1)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新鮮印章);
(2)汽車行駛本的前後頁;
(三)交強險復印件和車船稅完稅證明;
(4)授權委托書(加蓋新鮮印章);
(5)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機動車年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應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期限。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