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對天然漁業資源進行生產性捕撈。
根據通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劉謙和長江重要支流的自然水域最遲將於2021時起暫定關閉10年,期間將禁止自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2.全面打擊電捕魚刻不容緩。
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
關於禁漁範圍和時間的通知壹、水生生物保護區
“農業部宣布首次在長江流域全面禁止水生生物。
保護區名單的通知(農業部公告[2017] 6號)
長江上遊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332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零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在此之前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已宣布實施禁漁的,從禁漁開始時起執行。
今後,長江流域新設立的以水生生物為主的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設立之日起納入全面禁漁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國家對漁業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海洋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但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劃定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除外。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區劃實施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