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江流域10年禁止捕撈,但要遵守相關規定和管理。劃定捕撈區域,規範捕撈方式和餌料種類等措施進行規範管理,將休閑娛樂性捕撈活動納入監管範圍,堅決從法律上阻斷生產性和破壞性捕撈活動,有效維護禁漁秩序,保護水生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漁獲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允許捕撈總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調查和評價,為實施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國人民、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逐級分解;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並逐級分解。捕撈配額總量的分配應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方式和結果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從次年的捕撈限額指標中扣減。
第二,禁漁期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根據有關規定,違反水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