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關於調整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湘人社〔2019〕56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2019年10月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將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二、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日制工人,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日制工人。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 10 6月11日
最低工資不包括內容。
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3、夥食補貼(米貼)、通勤補貼、住房補貼。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