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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打工,壹男子在家中多次侵犯妻子,最後被殺害。後來怎麽樣了?

案例陳述:

李和劉,壹個來自同壹個村莊的女孩,在他們相愛後很快就結婚了。婚姻生活仍然簡單而幸福。生了孩子後,家裏的經濟支出突然增加。

為了掙錢,李離開家鄉到大城市打工,留下劉在家照顧孩子。李外出打工後,周某多次騷擾劉某,從白天偶爾拜訪到晚上問候。周越來越大膽,劉害怕了。周威脅說,如果她不跟他走,就要傷害她的孩子。

劉很無奈,只好跟著他。劉第壹次被強奸,她沒有報警。壹個原因是她覺得這是壹種恥辱,更害怕被丈夫知道。她壹次又壹次地忍受它。沒想到這讓周更加放肆,隔三差五就直接來找樂子。

劉再也忍不住了。他在茶裏放了老鼠藥,周喝了以後中毒而死。

律師普法:

女生劉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在上述案件中,周繼續實施性侵犯。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因此,劉投毒周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周是否涉嫌強奸?如何處罰?

在上述案件中,周某違背了劉的性意願,涉嫌強奸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對周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按照連續犯處罰原則從重處罰。

但是,在上面的例子中,我們說周已經死了。死後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免刑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5)被告人死亡;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已經死亡的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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