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糾紛的特點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權屬糾紛壹般發生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使用權之爭是國家和集體之間的,是集體和集體之間的。也發生在國家或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殊性壹般表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的問題上。
3.大多數爭端具有情況復雜、歷史悠久、難以核實和政策性強的特點。
4.土地權屬糾紛有具體程序。
二、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邊界不清;
2.場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壹致;
3.土地使用手續不全;
4、相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的;
5.國家政策體系的變化;
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土地權屬混亂的;
7、農田基本建設引起的土地原始狀態的改變和邊界變化沒有原始記錄,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的問題。
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協商解決農村土地邊界糾紛,那是最好的。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