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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與村之間的土地邊界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市、縣/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對政府確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依法規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鼓勵農民在自願、有償、依法的前提下,以轉包、轉讓、互換、租賃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規範流轉程序、主體、內容和合同文本,堅決制止和糾正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做法,防止因不規範操作導致侵害農民權益的行為發生。

壹,土地糾紛的特點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權屬糾紛壹般發生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使用權之爭是國家和集體之間的,是集體和集體之間的。也發生在國家或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殊性壹般表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的問題上。

3.大多數爭端具有情況復雜、歷史悠久、難以核實和政策性強的特點。

4.土地權屬糾紛有具體程序。

二、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邊界不清;

2.場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壹致;

3.土地使用手續不全;

4、相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的;

5.國家政策體系的變化;

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土地權屬混亂的;

7、農田基本建設引起的土地原始狀態的改變和邊界變化沒有原始記錄,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的問題。

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協商解決農村土地邊界糾紛,那是最好的。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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