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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黨責任的內涵及其確定標準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中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謂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其實就是民法中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比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通行規則,沒有駕駛失誤。這種情況下,他不承擔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除了因果關系原則外,還起到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因果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因果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的情況下,確定事故損害的壹個標準;目前我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踐中對因果力的研究和運用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通過“因果力”提供了分配責任的法律空間;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民法上的過錯有兩種形式:客觀過錯和主觀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明顯違反法律的事實,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如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度自信、過失等主觀意識狀態;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確定後,當事人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故雙方或多方都有過錯時,比如機動車超速,行人闖紅燈,就面臨著比較雙方過錯的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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