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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用地的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市場用地壹般是劃撥土地,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壹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期限,但有壹定限制,如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等。農貿市場應當張貼防控宣傳資料,督促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實行進貨查驗和追溯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增加對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食用農產品進貨的查驗要求,重點查驗進貨憑證、交易憑證等票證和相關臺賬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在資金投入、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和救災等方面,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條件下,國家對農民實行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農業總投入的年增長速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農業資金應主要用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完善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植物病、蟲、草、鼠防控;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監管體系、農產品市場和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支持貧困地區發展;保證農民的收入水平。

縣級以上財政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為了加快西部地區的發展,國家加大了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年度預算中的全部農業資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類農業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財政支農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信貸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對農業生產經營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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