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營時,要註意環保、防火等壹系列問題。如果出了問題,我們需要承擔責任。
環境損害賠償,行為人(侵權人)因其汙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害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也不同於壹般民事責任的條件,主要包括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不需要違法性,行為人只要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事實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構成損害。
在確定環境補償範圍時,應堅持全面補償的原則。
對於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者是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損,後者是指正常情況下可利用利益的喪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