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的,其賬簿、憑證和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也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保存期限屆滿後方可銷毀。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分為5類:3年、5年、10年、15年、25年。
(1)持久性:保管會計檔案的存貨、銷毀會計檔案的存貨和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現金及存款日記賬;
(3)五年:固定資產卡片賬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五年,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
(4)3年:月度和季度財務報告;
(5)15:其他。包括所有會計憑證、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存款日記賬)、會計轉賬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