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優先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被查封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這是基於通過特別法保護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賦予其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2.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被查封財產充足的,按照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根據《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它體現了查封優先的原則。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查封優先原則可以激勵債權人積極行使訴訟權利,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3.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扣押財產不足的,分別適用破產和參與分配制度,按比例分配債權,保障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
根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在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前,取得貨幣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分配,按照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因此,在案件執行中,在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給予第壹普通債權人優先於等待查封的債權人的特別分配方案,不應予以支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應當登記,查封登記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銀行賬戶屬於動產,不適用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
銀行存款的等待凍結,不能適用等待查封不動產“生效登記”的相關規定。
因此,人民法院到銀行凍結候審名單時,只是確定了候審順序,並不具有凍結候審名單的效力,候審名單的凍結並不實際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
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自第壹凍結法院自動解除凍結的次日起,第壹法院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此時,等待凍結剛剛生效。因此,凍結期應從等待凍結自動生效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