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核算中,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業務活動的發生,全面、完整、及時地進行財務核算,保證核算結果與事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如果企業單位財務核算出現賬實不符的情況,首先違反了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其次違反了企業單位自身財務管理要求的規定,再次違反了國家稅法和會計法的規定。
賬實相符是指會計賬簿的記錄應當與財產物資的實際數量相符。包括現金賬簿的賬面余額和實際現金庫存;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各類財產物資明細賬的賬面余額與實際存放的財產相符;各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總賬的賬面余額應與相關債權單位或個人的核對相符。
根據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存貨、貨幣、固定資產、債券等實物資產的會計記錄必須與實物資產壹致。但是,各單位賬實不符的現象十分突出。有的賬什麽都沒有,有的東西什麽都沒有,有的賬實不符。這種混亂的局面非常容易讓壹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比如某企業的庫管員已經偷了倉庫裏的壹些物資,收入落入了自己的口袋,但是這些物資還存在會計賬上。庫管員利用企業內控制度不佳,達到個人非法目的。又如,審計人員在檢查某糧食企業時,雖然賬面庫存為654.38+0萬斤,但實際倉庫中的糧食大部分已被盜竊,收入已被挪用,無法追回。為了應付審計人員的審計,企業從其他單位借糧頂庫存。
賬實不符主要表現為無賬、無賬、賬實不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文章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