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招標或者為其代理的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與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招標或者編制招標文件、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把公開招標變成邀請招標,默認設置中標人;公開招標的,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中設定有利於默認中標人的資格條件,限制和排斥其他投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或者* * *同意標底等。,是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串通。
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
受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協助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壹些非法招標機構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與投標人相互勾結,出賣業主利益,謀取中標。符合這些要求的被認為是與招標機構串通。
三、投標人之間的串通。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3.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有規律地不同;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賬戶劃轉。
符合這些要求的,視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