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文件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項目信息,特別是項目的審批、資金來源和實施情況,應保證真實可靠。
(3)招標文件中介紹的項目情況和要求必須與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壹致。
(4)投標文件的內容應明確反映項目的規模、性質、業務和技術要求,設計圖紙應與技術規範或要求相壹致,使投標文件系統、完整、準確。
(5)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6)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國、建築材料、構件等供應商,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申請人的其他內容。如需引用某壹制造商和供應商的技術標準,以準確或清楚地解釋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應在引用後加上“或同等”字樣。
(7)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