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項目中標並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和地點即可。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項目名稱、中標價格、項目範圍、工期、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
例如:
某政府投資項目,第二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向第壹中標候選人投訴,當地行政監督部門經調查取證後作出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決定。第壹中標候選人不服的,向上級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由上級行政監察單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監察部門作出的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的處理意見,即認定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這種情況下,屬地行政監察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上級行政監察決定確認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呢?難道是等著他們無休止的走司法程序?或者對於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可以做中標通知書嗎?給第壹個成功的候選人還是給第二個成功的候選人?請給予幫助和建議。
回答:
從樓主介紹的情況來看,應該是行政復議程序已經走完了。
已經辦結的,應當按照上級行政監察部門的行政復議結果辦理。
也就是說,從樓主介紹的情況來看,不是“行政復議期間招標人能否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問題,而是“行政復議結果出來了怎麽辦”的問題。
尚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程序尚未終結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發布中標通知書。
相關法律依據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發送給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候選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在評標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結果。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如因投訴未停止采購活動,應在評標結束後11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