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賣家不配合過戶是否違法?出賣人不履行協助轉讓義務的,法院判決出賣人協助履行義務。由於債權人請求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表達將不動產轉移給債權人的意思表示,這是壹項不可替代的義務,直接和間接的執行方式都達不到目的。故法律采取虛構的方式,在判決確認或執行名成立時,賣方已表示意思,勝訴的買方持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買受人沒有給付義務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地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憑法院民事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辦理過戶手續。這不僅是規定如果賣方不配合轉讓怎麽辦。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民法典第511條?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