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2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以賄賂手段中標的;
(二)3年內串通投標2次以上的;
(三)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在招投標中嚴重串通的行為。
投標人在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或者串通投標、行賄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