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是主客觀壹致的行為,即行為人不僅要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還要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逸,以逃避法律追究,說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他只有離開現場的外在特征,但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這裏就不能認定為“逃逸”。因此,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認定,必須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把握。
1,逃逸有個前提條件,就是行為人要知道事故。
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並不知情,而是繼續行駛,則不存在主觀惡性。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是不能成立的。對於這種以逃逸為由離開現場的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的角度,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這裏的“知道”並不要求行為人對所有細節都有具體的了解。只要他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知道事故存在概率和可能性,就符合要求。
2、逃避救助義務進而逃避責任追究。
壹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救助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存在不逃避救助義務但試圖逃避事故責任追究或不履行救助義務但不逃避責任追究的單壹動機。前者,比如壹個司機把受害者撞成重傷,盡快把受害者送到醫院,但隨後就走開了。只要妳有逃避救助義務和逃避責任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壹個,就應該認為妳已經逃脫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