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依據的是2020年9月1日生效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條例》,明確規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應當及時免費將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拖移至就近出口外的臨時停車處。需要註意的是,車輛因燃油(如油、氣、電)不足等非故障或事故原因卡在主線上,或救援涉及貨駁、乘客轉移、吊車拆卸、輪胎更換、搶修等,救援部門可收取相應費用。
浙江省高速公路起重機服務收費:
1.以上起重機作業收費標準為基準價,實際收費允許上浮20%。2000米(含)以上公路隧道搶險,吊車服務收費標準允許上浮20%。吊裝運輸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吊車服務費標準允許上浮50%。吊車作業的收費標準也允許下浮,不限。
2、根據拖帶(牽引)需要,利用拖吊壹體化車輛的簡易升降功能調整被救車輛的方向和方位,不得收取起重機服務費。
3.在高速公路路基外吊運車輛、貨物或使用50噸(含)以上起重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
4.如果被救車輛壹方要求吊車到達現場無吊車服務,則按不高於上表相應車輛收費標準的50%向該方收取。
5.車輛分類按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收費公路收費車輛分類》(JT/T489-2019)執行。
綜上所述,浙江境內高速公路主線所有因故障、事故等需要拖帶、拖帶救援服務的,壹律免費。,但還是要記住,車輛發生故障和事故時,要靠邊停車並報警。
法律依據:
浙江省公路條例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實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調度。對滯留在主線上的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免費將其拖至就近出口外的臨時停車處,駕駛人和乘客應當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拖帶費用的事項應當在高速公路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得限制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的當事人到其指定的單位修理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