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
1.未及時、如實記錄和報告法院以外各級機關、團體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
2.法院工作人員違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查詢案情、轉交涉案材料、私下會見當事人;未及時、如實記錄和報告的。
3.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相關者、中介組織等接觸。違反規定輸送利益。
4.對違反防止司法幹預“三項規定”的問責不到位,制度剛性要求不夠顯著。
二、違反審判執行紀律規定的。
1.備案登記制度要求落實不到位,立案難。
2.勝訴退款機制落實不到位,存在要求勝訴方通過執行程序向對方直接執行訴訟費用的問題。
3.執行權力下放的監督機制落實不到位,執行不規範、不文明現象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4.針對涉嫌“套路貸”的虛假訴訟案件,認定標準不準確;案件移交警方後,後續工作不到位。
三、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1.履行職責不當,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刑事案件實質條件審查不嚴,法律程序適用不規範。
2.機制不健全,終查機制不到位,日常監管缺失,案件評估機制不健全。
3.違反紀律,幹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或者違法違規要求他人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司法機關存在腐敗行為,接受罪犯家屬或者有關人員的委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供幫助。
四、非法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經營活動,非法參與放貸。
1.警察違規經營企業或參與營利性活動。
2.警察在企業或其他盈利組織中兼任職務。
3.警察非法參與股票借貸。
4.法院幹警的配偶、子女、配偶在其工作的法院轄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律師職業或有償社會中介、有償法律服務。
五、原法院工作人員到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在幕後擔任“法律顧問”,擔任“司法經紀人”。
1.非法離開法院的人去了律師事務所當律師。
2.離開法院的人違規在律所做幕後“法律顧問”。
3.離開法院的人違規充當司法掮客。
六、執行案件資產處置不及時。
1.線下財產查控沒有深入開展,資產管理、執行措施審核等重要節點監管沒有高效協同。
2.執行指揮中心資產管理團隊尚未完全實現實質性運作。
3.檢查並控制資產不能被處置。
歡迎群眾監督,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相關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渠道反饋:
舉報郵箱:鎮江0019號郵箱。
舉報電話:0511-85319215。
電話受理時間為工作日9:00-18:00,溝通截止時間為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