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采暖費的繳納有兩種形式,即發放采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法律依據: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采暖費計入職工福利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從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準予扣除。壹些企業可能同時支付這兩種費用。例如,某企業給壹線工人支付采暖費1000元/月,冬季還為工人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本案中,以現金支付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而為員工提供冬衣等防寒用品屬於勞動保護費。雖然會計上是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在稅前扣除時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取暖產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