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公民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除上述五項基本義務外,公民還有勞動和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第十三條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是指具有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把取得國籍作為獲得本國公民身份的法定條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民概念在我國的使用有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解放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使用了“人民”和“國民”兩個概念。1953選舉法開始使用“公民”作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1954憲法正式將“公民”作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體。1975的憲法和1978的憲法沿用了這個標題。1982的憲法裏也用過這個稱號。根據該條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因此,獲得中國國籍是成為中國公民的充分條件。
公民和人的區別在於,人是壹個政治概念,而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公民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公民的範圍比人民的範圍更廣。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公民。他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民的範圍是指壹切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