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公益目標;
2、籌建原始資金,公用資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公用資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用資金不低於200萬元;
3.核準企業名稱,制定企業章程,設立組織機構,聘用具有相關資格的專職人員;
4.準備固定的辦公場所;
5.保證基金會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配備必要人員,包括65,438+0名董事、65,438名副董事、65,438名秘書長、65,438名監事、3名董事和4名員工。
公益基金會的組織結構:
1.理事會:作為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金會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
2.監事會:負責監督基金會的財務和理事會的工作;
3.秘書處:作為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4.專業委員會:根據基金會業務需要成立,負責具體項目的評估和管理;
5.顧問團:由專家學者組成,向基金會提供咨詢和建議。
綜上所述,公益基金會的成立需要遵循壹系列流程,包括明確公益目標,提高不同類型基金會所需的最低資金門檻,完成企業名稱的核準和章程的制定,設立機構並聘請專職人員,準備辦公場所,確保基金會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配備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內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四)有固定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二)章程草案;(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四)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