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賠償以下費用:1,醫療費用。按照實際支出多少賠償多少,通常是發票。有發票就賠,沒有發票就不賠或者適當合理賠償壹部分。同時,如果有後續治療費用,嫌疑人也需要賠償。2.失去的時間。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這裏需要註意以下兩點:(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如工作單位證明、工資單等。(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未扣除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4.交通費用。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5、住院夥食補助。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被害人因傷致殘的,犯罪嫌疑人還需要賠償其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損失的收入,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第壹次見面,律師要把自首、立功、坦白、從犯、停止犯罪、犯罪未遂、積極退贓、退賠、刑事和解等有利情節告知妳的親屬。8.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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