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擬征用的土地。征收部門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範圍內發布征地公告。土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還應當將被征收土地的範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征地用途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公告後,任何搶種或搶種的農作物或建築物,均不納入補償範圍;
2.確認調查結果。征收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對四至界限、土地用途、土地面積、種類、數量、規格等進行實地勘測。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被征地產權人進行確認。
3.發布征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省級行政機關或者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或者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中指定的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