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知道正確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嗎?現實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經常發生各種勞動爭議。妳知道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嗎?下面,我給大家簡單介紹壹下。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式可以稱為“壹審兩審”制。什麽是「壹審二審」?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果不成,他可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
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不服仲裁的,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解決爭議。
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首先,勞動者要非常清楚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這是選擇勞動爭議解決方式的前提。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發生的爭議。主要類型有:
1.因勞動合同確認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除名、辭職、辭退、辭職等;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工資、工傷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發生的爭議。
了解勞動爭議的類型,才能正確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我國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應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協商解決的雙方當事人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壹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部門與有關方面協商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類糾紛,仲裁程序是其他糾紛的強制性和必要程序。也就是說,只要壹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走仲裁程序。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庭審判。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不得不說,提起勞動訴訟之前,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當事人對結果不滿意。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