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備案和通知
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後,法院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告知時間、地點和註意事項。
第二,審前準備
開庭前,雙方應按照法院要求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按時出庭。法院也會組織庭前調解,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第三,審判
庭審時,法官會核對雙方身份,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隨後,原告陳述了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進行了答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法官會引導庭審過程,保證雙方充分發表意見。
第四,休會審議
庭審結束後,法官將宣布休庭重審此案。在評議過程中,法官將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和辯論情況,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判決
經過商議,法官將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宣判時,法官會宣讀判決書,闡明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依法上訴。
總而言之:
民事糾紛審判的全過程包括立案和通知、庭前準備、審理、休庭和判決。在整個過程中,法院將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規定: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第138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142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152條規定: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