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開展城市規劃區舊住宅區、舊廠房、舊村莊改造,拆除全省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築。在“三改壹拆”行動中,要充分體現促發展、拓展空間、改善環境、保穩定、惠民生的要求。
實施意見
壹、違章建築的範圍:
“三改壹拆”行動處理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建築物和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
(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建築物。
(二)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相關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築物。
(三)違反公路、河道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築物。
二。違法建築的調查和認定:
市縣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物進行排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違法建築:
(壹)未經合法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建築物。
(二)2010年6月0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後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未依法取得鄉、村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村鎮規劃許可證的。
(三)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築物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建築物。
(四)在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與江河、湖泊、水庫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
(五)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建築物,但公路防護和養護需要的除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認定違法建築的起始時間和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