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非常重要。在起訴之前,檢察官應該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的主張。因為如果證據不足,敗訴的幾率會很大,甚至可能直接駁回起訴。那麽,民事訴訟法對證據不足有哪些規定呢?讓我們來看看邊肖。
壹、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不足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可以總結為三點,
1,個人判斷,壹個壹個復習。也就是說,要確定壹個案件中每壹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牢牢把握判斷每壹個證據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並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綜合判斷、消除矛盾,所有矛盾都沒有消除的,可以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法,也稱實物檢定法則。根據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的壹切言詞證據都必須經過物證的驗證。
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不足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我國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可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
證據不足的不利後果是
由負責舉證的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