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實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整改措施。
2.禁止保留義務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在代銷、包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代銷、包銷的證券首先銷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公司預留其代銷、購的證券和預承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獲取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末有盈余。證券經營機構以承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末有盈余,以獲取股票:1)故意囤積或者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數量;(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3.備案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應當在承銷期屆滿後05日內,將承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限屆滿後05日內,將與發行人* * *代銷證券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4.安全義務
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在承銷過程中披露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申購數量、預期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
5.不允許不正當競爭。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具體而言,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1)不當承諾;
2)醜化同行;
3)借助行政幹預;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6.禁止承銷業務
持有企業70%以上股份的證券機構,或者其前五名股東之壹,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者副主承銷商。
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購買股票的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認購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勵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價發行股票。
股票的發行價格或配股價格由承銷商和發行企業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勵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
9、不得有虛假承銷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不從事承銷活動,承擔承銷股票的應有責任。
10,其他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承銷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