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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凍結個人資產?

法律分析: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有三種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到期之前,可以再次凍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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