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實難以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
(三)道路特別長,交通不便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五十七條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感受到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第五十八條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第五十九條專家證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詢問。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回答當事人的提問。
第六十條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或者不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