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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區別;

1,法律定義的範圍不壹樣。

政府采購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是政府采購所特有的,如會議預約、加油、修車、保險、打印等。招標使用不同性質的資金,其範圍僅為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括服務。

2.實施主體不同。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依法在各行政區劃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是純粹的服務機構,承擔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采購的行政職能,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與招標代理機構性質完全不同。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各省從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之初就設立了獨立的采購中心。就招標而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內設機構,沒有行政管理職能。

3.組織形式有區別。

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督審計機構組織,實行“采購”與“管理”分離,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上具有很強的規範性,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避免暗箱操作。招標是由業主、招標機構和招標企業三方組織,有時甚至是雙方共同完成的采購活動。

4.資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購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以紮實的政府采購資金作為采購項目的保障,由國庫統壹集中支付,減少了資金環節,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的弊端,維護了政府形象。競價不具備上述特征。

5.服務結果不壹樣。

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所有服務都是免費的。同時,政府采購資金的節余全部屬於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的宗旨,這是投標企業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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