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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議紀要有法律約束力嗎?

法律分析:1。政府發布的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情況而定:要註意區分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政府會議紀要只是載體,無論是以會議紀要還是會議決定、書面報告等形式出現。,關鍵是看當事人是否通過會議紀要等載體明確表達了約定的意思,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可執行的。並且會議紀要必須有雙方簽字或當事人簽字,即會議紀要具備有效民事協議的所有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會議記錄可被視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是指用來記錄和傳達會議及約定事項的法律文件。它不同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是壹種客觀的文件材料,適用於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會議紀要有以下幾種:辦公會議紀要、工作會議紀要、協調會紀要、研討會紀要。三。會議紀要特點:1。紀錄片內容。會議紀要如實反映會議內容,沒有實際會議就不能再造,否則就失去了客觀真實性。2.表達式的摘要。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情況合成的。因此,在寫會議紀要時,應圍繞會議的主要目的和主要成果進行整理、提煉和總結,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描述會議過程上。3.稱謂的特殊性。會議記錄壹般用第三人稱寫。由於會議紀要反映了與會者的集體意誌和意圖,所以往往以“會議”為表達主體,使用“會議思想”、“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召集”等成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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