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壹般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並限制著作權的範圍。比如個人學習,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但要註明作者姓名,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依法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行為。壹、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所謂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權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費用,使用他人作品的壹種法律制度。合理使用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因為涉及人身權(發表權),不能合理使用。2.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能合理使用。3.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如果構成合理使用,就排除了使用者行為的違法性,所以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費用。二。合理使用的範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二、為了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第三,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6.翻譯或者復制少數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若要顯示或保存版本,請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將已出版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供國內使用;把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在中國出版是合理的。十二、已出版的作品將以盲文出版。三。版權合理使用的限制1。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不能指定。2.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3.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