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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合同降低法律風險

第壹,爭取合同起草權

作為合同起草人,我們可以掌握合同的主動權,通過合同條款充分體現自己的合同權利,有效防範對方起草合同對自己造成的不利影響,尤其是對方可能設置的陷阱。第二,嚴格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三、合同的訂立應采用合同的形式。

口頭訂立合同雖然簡單易行,但發生糾紛時不宜采用,因為合同內容不明,真假難辨,是非難辨,法律風險大。所以合同應該是書面的。

四、合同內容應清晰完整。

1.合同雙方的名稱、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完整、準確。名稱應與簽字蓋章完全壹致,合同文本中的縮寫和慣用名稱應予以說明或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的,合同自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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