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範》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時,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養老機構應當提供就餐、穿衣、如廁、洗浴和室內外活動等服務,滿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防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健康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服務內容和規模的場所;
2.有符合相關資格的從業人員;
3.有適合生活和護理服務的資金;
4.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管。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