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壹般步驟:
1,公民、法人向公證處請求公證的行為;
2.公證處受理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同意辦理;
3.公證審查是指在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制作公證書前,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4.出具公證書,簡稱“出具證明”,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依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交付公證書的活動。
公證的作用是:
1,預防糾紛的功能與公證的三大效力有關,即通過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和執行的效力,使相關法律事實得以合法認定,特別是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執行的依據,從而避免糾紛甚至使之無法發生,從而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減少訴訟;
2.幹預和監督法律行為的功能是通過公證,公證處可以審查經濟合同等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從而糾正合同和法律行為中的瑕疵,制止違法合同和其他違法行為,從而實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部分監督功能。當公證成為法律行為的壹個基本要素時,這壹功能尤為明顯;
3、保護國家及其當事人的權益,促進和擴大對外交流。當今世界是壹個開放的世界,各國在經濟、貿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公民之間的交往也日益頻繁,由此產生了大量的涉外法律關系。許多國家在處理這些法律關系時,往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公證文書,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已成為國際慣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文章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