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裁定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決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可見,申請撤銷仲裁需要具備壹定的法律條件,如無仲裁協議、仲裁程序違法、仲裁機構使用虛假證據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為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後6個月內,在此期限內提出的申請均有效。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仲裁裁決可以解決雙方的爭議,但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作為仲裁裁決的程序是違法的,因此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這時候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決。
撤銷執行裁定的法律情形: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